包产到户责任制的诞生,绝非偶然之举,它是基层广大干部与群众历经反复探索、借鉴、对比、总结经验后的智慧结晶。首先,自留地的存在为包产到户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后,集体经营管理的基本模式——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因其缺乏经营自主权而逐渐引发农民的不满。为了弥补集体化激励的不足,国家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下,允许农户拥有一小块自留地,并享有自由的经营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社员每人使用的自留地,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尽管自留地数量有限,却备受农民的珍视。他们倾尽所能精耕细作,使得相同面积的自留地单产远高于集体耕地,有的甚至高达2至3倍。这一自主经营的空间及其显著的经济绩效,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仅仅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中分离出少数归农民使用,便能产生如此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机制是否值得推广呢?于是,自留地便成为了包产到户的重要参照。其次,集体经济在管理与分配上遭遇的困境,也是推动包产到户形成的重要线索。农业合作化后,农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最终收益的联系需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并受各种自身不能决定的因素影响。因此,如何制定一种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以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将农民的日常劳动与其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与责任心,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难题,人们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合作化以来,工分制一直是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计量与报酬分配的基本制度。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看,它是以工分为标准来保证和衡量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分配的角度看,它则是以工分为依据来决定社员从集体所得收入的多寡。因此,工分制既是一种分配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集体劳动的管理制度。然而,最初的工分制是按照社员的劳动能力制定的,即“死分死记”,但它只反映了一个人潜在的劳动能力,无法真实反映人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劳动付出。为解决集体劳动中“出工不出力”的问题,人们在基本工分的基础上实行了群众评议,即“死分活评”。在管理实践中,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创造了“定额包工”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助于减少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但又滋生了只求速度、不顾质量的问题。为此,各地对“定额包工”的办法进行了不断的改进。总的趋势是:从每日包工逐步延长到几日一包、季节包工、一个生产周期包工,最后发展到全年包工;与包工的时间相适应,包工的地段也从不固定到固定,从按小组、劳动力进行包工发展到按户包工,从包农活的数量发展到包农产品的产量,即从不联产到联产。联产记工分、按工分分配,超产减产部分按责任计算奖赔。这几方面的结合,最终产生了包产到户责任制。在高级社时期,各地诞生的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基本内涵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完成任务后,包产部分上缴生产队统一分配,再由生产队按原定指标拨付生产费用和工分。此时的农户仅是一般的生产单位,还不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然而,相对于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与统一分配而言,包产到户毕竟让渡给农民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与收益权。这种制度安排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供了些许空间,同时也不失为对农业合作化工作失误的一种补救。农业合作化后,为了克服生产管理体制过于集中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全国各地农民在实践中不断试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这些责任制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不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如定额包工、包工到户等;另一类是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如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等。然而,各种形式责任制的实践效果大相径庭。相比之下,联产的责任制比不联产的责任制更有成效;而在联产责任制中,又以包产到户的效果最佳。首先,包产到户通过联产、承包的方式,将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克服了包工责任制的弊端。早在互助组阶段,包工责任制就已经出现。然而,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加速,集体劳动所衍生的“出工一条龙、干活一窝蜂”的弊病日益突出。为此,在中央的倡导下,各地广泛实行了包工责任制。这一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从表面上看,农业生产似乎不像工业那样对技术或制度有严格的要求。然而,实则不然。由于农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更需要特殊的“工序”与精心安排。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从事农业生产容不得半点取巧,否则就会减产歉收。实践证明,将劳动数量与质量有效地协调起来,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同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减产赔偿、超产奖励,可以一举改变“只顾拿工分,不顾增产量”的问题。这样做既纠正了包工责任制的缺陷,也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图片
图片
图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